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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基本流程示意
2012/04/10

(一)提出申请  

      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签名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前来我使领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5、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请参考“主要公认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流程”);  

  6、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注意: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1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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